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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本网讯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兴旺发达。4月29日上午,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室副主任马冬蕾做客《环境热线》,就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保护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等内容和听众进行沟通交流。

主持人:作为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独立的业务类型,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核心要求是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这是未成年人司法区别于成人司法的根本意义所在;工作模式是坚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一体化,执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发展方向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最终形成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市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室,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切实把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主持人:临渭区检察院如何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构筑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大环境?

“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全覆盖、长效化。临渭区检察院42名检察官被聘任为全区296所中小学、幼儿园的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并在瑞泉中学召开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聘任仪式。

打造具有临渭特点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渭南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成并启用具有临渭特点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与临渭区红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融为一体,寓教于乐,开拓视野。

每年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的师生代表走进临渭区检察院,零距离了解检察机关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举办的各类“普法宣传”,向各界群众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以“预防性侵”为主题的巡讲活动,把“一号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巡讲活动覆盖临渭辖区中小学30余所,共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35次。

主持人: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整改?

在对娱乐场所监督中,发现有的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有的娱乐场所招聘未成年人工作、有的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问题。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典型问题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在对学校督导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对“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还停留在制度层面,对学生的防性侵、防欺凌的教育或宣传内容缺乏,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副校长当场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并填写督导检查反馈表,学校负责人表示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安全。

主持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的6月1日起执行。修订了哪些内容?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在2006年曾进行过较大幅度修订。而2020年再次进行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增加、完善了多项内容,章节从七章增至九章,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各章依次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亮点一: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亮点三: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亮点四: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作者: 】  【发表时间:2021/5/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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