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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05-31 21:48陕西

依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陕西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


二、注意事项

1. 2020年9月19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医疗费限额10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0元,财产损失2000;无责任医疗费限额1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100元);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调整后的执行(医疗费限额180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无责任医疗费限额18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

2. 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即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标准)。

文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3. 从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律按照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数据

(一)2022年3月23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2021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40713元 ;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13158元 ;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24784元 ;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4745元;

(二)分行业数据(陕西省统计局2022年5月31日公布)

1、2021年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陕西省2021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331元

2、陕西省2021年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陕西省2021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

3、2021年10月19日,陕西省统计局《统计年鉴》公布:

陕西省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7054元/12月=7254.5元/月。(该数据和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一样)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需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说明: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4.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5、交通事故有交强险的此项首先在医疗费限额中计算;6、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鉴定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断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无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陕西省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60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西安的为100元每天);

3、营养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营养期限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营养期酌定。可以按照: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证据需要:病例资料;营养期鉴定意见。说明:病例资料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4、误工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人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误工期间为受害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按照医疗机构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确定。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误工期酌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需要证据:病历资料、误工期鉴定意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需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标准为:36864÷365天=101元/天;

其他行业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标准为:52331÷365天=143.37元/天;

需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误工费的说明: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4.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5、护理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需要、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A. 住院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标准为:39139÷365天=107.23元/天;

B. (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标准为:39139÷365天=107.23元/天;

C. (出院护理)长期医嘱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费需要证据:住院证明、医嘱、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

说明: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者2人以上;

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6、交通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医交通费: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市外或者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说明: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7、残疾赔偿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若受害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具体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为:

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814260;

二级伤残为814260元×90%=732834;

三级伤残为814260元×80%=651408;

四级伤残为814260元×70%=569982;

五级伤残为814260元×60%=488556;

六级伤残为814260元×50%=407130;

七级伤残为814260元×40%=325704;

八级伤残为814260元×30%=244278;

九级伤残为814260元×20%=162852;

十级伤残为814260元×10%=81426。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40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关于多处伤残的,一般经验是:以最大的为主,然后按照其他的剩余的按照百分比相加后乘10%,比如:一个七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那个比例为40%+(20%+10%)×10%=43%。那就按照公式套就行。

8、死亡赔偿金计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81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0713元×5年=203565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计算方式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84元)×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需要证据: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说明: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受害人的成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确定成年被扶养人的条件为:

(1)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2)能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3)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4)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的疾病。

被扶养人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保待遇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差额部分应当支持。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扶养年限以年度取整数。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标准计算后,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系数相应比例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未影响实际收入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相应调整。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因伤残需配备残疾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损伤造成牙齿缺失或者折断达到伤残等级的,假牙安装费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需要证据: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12、丧葬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丧葬费按照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统计年鉴》的陕西省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停尸费、冷冻尸体费、运尸费、整容等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包含在丧葬费限额内,不单独计算。

陕西省:丧葬费金额=87054元/12月×6=43527元

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和误工费: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7天。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

需要证据: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

说明:处理丧葬事宜人数不超过3人,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7天。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1)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损害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3)侵权人被判处刑罚的,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4)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确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000元,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0000元)。

(5)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未构成伤残,但因受害人年幼或者因伤严重影响升学、就业的;造成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伤情的,可以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14、鉴定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需要证据为:鉴定费用发票。

15、评估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需要证据为:评估费用发票。

16、直接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车辆重置费用据实计算。

需要证据: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车辆评估意见。

说明: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2.侵权人对于有关费用或者损失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3.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17、间接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

A.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需要证据: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

B.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需要证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说明: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总体说明: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6/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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