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之一,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所以检委会工作,对于完善和规范检委会制度、工作程序、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重要性日益突出。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该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该院或者该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现结合子长县院检委会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委会工作做一点探讨。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现状
1、检委会人员情况:我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5人,包括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委会委员1名,纪检组长1名(列席),委员中是党组成员的有5人;从年龄结构看,45-50岁的3人,50岁以上3人;从文化程度来看,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从职级结构来看,副处级1人,正科级5人,从检委会委员分布情况来看,基本为院领导。
2、检委会议事基本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召开10次会议讨论18件案件,意见都基本统一,分歧很小,检委会意见通常都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议事讨论全部集中在案件方面,其他议题很少。
3、检察委员会无专职办事人员。在我院,检委办工作人员与案管办工作人员重叠,而案管办人少事多,工作繁忙。由于兼职而不专职,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只开展程序性审查,承担议题审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4、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以来,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上线运行。
二、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讨论事项中,基本集中在讨论案件上,而且全部都是刑事案件。所讨论的案件大部分为反贪、公诉案件,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少。
2、检委会在对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以及办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研究有待加强。
3、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任命检委会专职委员。案管办在担当检委办角色时只是流于会前通知、会议记录、案件反馈等会务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检委办的“过滤器”作用,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只是流于形式。同时在检委会决定督办方面明显乏力。
4、有的案件承办人怕承担责任,将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以便于集体承担责任,这样做使检委会成了案件的第二承办人,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5、案件承办人填写检察委员会议题不规范,如:承办人意见不明确表达,只是含糊的填写建议检委会讨论。
三、全面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创新发展。
1、严格规范议题范围,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请审议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有关材料,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确保了议题质量。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和议案的审核把关工作,发挥“程序把关,实体过滤”的作用,开展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
2、强化执行议事程序。
检察长主持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营造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监督的氛围,保障检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自主表决,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好会议记录,对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的合议制,最大的优点是集中大家的智慧在重大 疑难问题的决策和重大案件的处理上做出正确的决定,通过加强集体的监督,防止处理案件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正确行使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维 护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检察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抓好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在做好会议记录的基础上,起草、发送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督办决定的执行,议案承办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的情况和执行结果报检察委员会备案,检察委员会定期通报反馈情况,按时将材料立卷归档。
4、坚持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对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及时进行提炼和整理,形成剖析材料,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提升工作水平。
坚持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对于更好的发挥检察官、承办部门、检委会委员、以及检察长的作用,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决策的正确性,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驶,都有重大意义。
作者:强莉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