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纪委监委2月8日消息,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渠志荣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真诚悔过,相关涉案问题已查清。经研究,依法予以解除留置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渠志荣是2020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的。在她主动投案的两天前(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罗应光主动投案。
据云南新闻网报道,云南纪检监察部门一名官员透露,渠志荣和罗应光系夫妻关系。
渠志荣,女,白族,1965年9月生,今年56岁,山东滕州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7月,23岁的渠志荣在云南省思茅地区第二中学工作(中教一级),10年后任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教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
2005年1月,她成为昆明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主任科员,当年7月转任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主任科员。
2006年4月,渠志荣履新云南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3年后任省委外宣办新闻协调处副处长,1年后转任省委外宣办综合处副处长。
2011年7月,渠志荣成为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副处长,1年后升任人事处处长。
2016年6月,渠志荣任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10月任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两年后主动投案。
政知君注意到,云南厅官夫妻双双被查的并非只有渠志荣和罗应光。
2019年10月、2020年2月,云南省也有一对厅官夫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先后落马,他们是时任保山市副市长耿梅和时任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蔡四宏。
作为监察机关12项调查措施之一,留置是集中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惩治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根据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渠志荣是2020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的,至2021年2月8日被解除留置措施,未满3个月。
观海解局注意到,之前,其他省份的纪委也发布过“解除留置”的相关通报。
2018年11月28日,湖北省恩施州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恩施州纪委监委对积极配合调查的利川市和恩施市2名企业负责人依法提前解除留置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的鹤峰县1名企业负责人依法协调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上述纪委监委解除留置的依据,是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上述措施明确,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留置是重要手段,但并不是突破案件必需手段。
在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曾仅用13天就拿下了海口市桥梁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
据官方介绍,那是海口市监委成立以来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纪委不对吴某采取留置的一个原因也是其真诚悔罪悔过。参与调查的海口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胡轲曾介绍,吴某在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纪违法行为;真诚悔罪悔过,主动全额退赃。
他说,调查期间吴某的供述保持稳定,不存在反复和翻供的表现;在接受谈话时的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也保持稳定,不存在逃跑、自杀等倾向。
资料 | 新华社 中国纪检监察报 人民网 云南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