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一枝一叶总关情,
“小案”关乎大民生。
任何一起小纠纷,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一件不起眼的“小案”,都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期待和向往。华阴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民生”栏目,与您一起回味那些“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中蕴含的司法温情,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弘扬的司法正能量。
邻居建房,建筑材料却占用了自家门口,你会怎么做?是一笑了之?还是互不相让?近日,华阴法院华西法庭现场调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华西辖区内一对邻居,甲进行农村自建房建设时,顺手将建筑材料堆放在道路中间,导致乙无法在自家门口停车,乙索性将车辆停在甲家门口,甲见此,干脆将建筑材料堆放在乙家门口,双方由于言辞激烈引发争吵甚至肢体冲突,现场剑拔弩张。
调解过程:
华阴法院华西法庭法官得知此事后,一边迅速赶赴现场,一边结合以往经验进行初步分析,明确了这类型邻里纠纷焦点往往就在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换位思考、不能做到互相理解、缺乏有效的沟通。到达现场后,见到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果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立刻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安抚双方情绪。法官先后与甲乙双方拉家常,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对双方耐心劝说,引导他们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并向他们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后,在法官耐心的劝说和引导下,甲乙双方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最终达成和解、握手言和。至此,这起矛盾成功被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官说法: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打交道是最多的,产生矛盾无法避免,及时化解矛盾不仅可以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还可以将矛盾止于未发,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也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重要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董泽宇 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