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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法院:法官上门送赔偿款,村干部和当事人纷纷点赞

华阴法院:法官上门送赔偿款,村干部和当事人纷纷点赞


本网讯卜关运 王佩 任何一起小纠纷,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一件不起眼的“小案”,都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期待和向往。华阴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民生”栏目,与您一起回味那些“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中蕴含的司法温情,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弘扬的司法正能量。

9月26日,华阴法院华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案件当事人送去赔偿款,受到了村干部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被告董某某驾驶的报废三轮汽车与原告麻某某驾驶的轻便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麻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华阴市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麻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麻某某被先后送往华阴市人民医院、渭南市骨科医院和湖南浏阳骨伤科医院治疗。后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麻某某因此次外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左足多发骨折,目前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为右侧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0日、营养期80日。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故原告于2024年8月诉至华阴法院。

调解过程:

华阴法院华西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对该案事实进行认真梳理的同时,考虑到事故发生已有一段时间,为及时保障原告麻某某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积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从法律角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规劝。随后,法官也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从责任分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类案处理等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重新权衡利弊,对赔偿方式和金额达成了一致:被告董某某赔付原告麻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5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协议生效后第二天,被告董某某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在村干部的帮助下,法官亲自上门将赔偿款项交给原告麻某某。至此,该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 】  【发表时间:2024/9/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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