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案被告小王曾与某租赁公司签订手机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提供手机给小王使用,租期届满后小王可支付买断费用取得手机所有权。合同履行期间,小王按期支付3个月租金后未再继续履约。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款项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机买断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全面审查合同条款、交易模式及权利义务约定,精准辨析案件法律关系。经核查,涉案合同虽冠以手机租赁名义,但合同条款包含租期届满买断标的物、分期支付费用等内容,兼具融资、融物双重属性,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并非普通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性融资租赁活动。该案中,涉案租赁公司未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金融经营活动,案涉合同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应当按照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过错分担的法律规则妥善处置纠纷。结合本案实际,涉案手机已由小王长期占有使用,若机械适用返还财产规则,将大幅折损物品使用价值,有违公平原则。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手机原始购置价值、实际使用时长、当事人已付租金金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多项因素,依法酌定由小王向租赁公司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金,同时依法驳回租赁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买断款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妥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穿透式司法审判理念,有效规避了无资质机构借普通租赁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的乱象。华阴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指引、规范作用,精准甄别隐形金融交易行为,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交易,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稳定和群众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