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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半年33厅官因渎职被立案 临时工也属查办范围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 实习生赵欢)近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通报称,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地厅级官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人,同比人数上升近3倍。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方面透露,2008年至201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2081件72101人,尤其是2010年以来,每年办案数量均超万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794件8232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5%和2.3%。

  在社会影响重大的大要案件方面,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直接查办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等一批中央交办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大案要案。

  该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处大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8年至2014年6月,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26324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337人,其中,地厅级以上干部103人。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3386件,同比数量上升3.5%;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303人,其中,地厅级干部33人,同比数量上升266.7%,省部级干部2人。

  ■ 对话

  “渎职案件中基层官员占85%”

  日前,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在我国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基层官员犯罪的比例最大,占到85%。

  大多数渎职案件发生在基层

  新京报: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负责人: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反腐败作出了重要部署。从我们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我们“打老虎”的力度非常大,这也是反渎职侵权工作最大的亮点。单从今年上半年来看,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渎职侵权犯罪要案的数量同比上升了21.2%,查处地厅级以上干部同比上升了266.7%,这种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新京报:从渎职侵权犯罪的官员级别看,哪类官员犯罪比例最大?

  负责人:一般来说,渎职侵权犯罪基层官员的比例较大,这个比例差不多达到85%以上,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

  新京报:一般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是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负责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结果上。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我们也是根据这个标准来查。危害后果出现后,我们首先要找原因。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个危害后果的,弄清楚究竟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因素,是直接原因,还是次要原因。第二步,由因查人。找到原因之后,我们要看人为的因素在这里面占了多大的比重,接着我们由人为因素查人,人的责任有多少。第三步,由人确责。在找到人之后,我们要看根据法律,这个人是做党政纪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

  设专门平台受理网络举报

  新京报:一般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线索都从哪些渠道来?

  负责人: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比如工商、税务、海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犯罪线索的,移送到检察机关办理。二是媒体披露的案件,比如环境污染案件,我们认为案件背后涉嫌渎职犯罪,会主动查办。另外就是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挖掘并发现案中案。

  新京报:哪种渠道的线索最多?

  负责人:目前来看,还是自行发现和各个部门移送的线索最多。

  新京报: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实名举报,这方面的线索多不多?

  负责人:我们有专门的12309平台来受理举报,网络上的举报我们也会受理。但我们统计了一下,大多数的还是我们自己发现的。

  村官、临时工也属查办范围

  新京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官员受贿的数额不大,但是造成的损失很大。这类案件我们在办案中怎么认定,是只以受贿数额算,还是也要考虑渎职所造成的损失?

  负责人:在我们所查办的案件中,确实有许多案件是渎职与受贿犯罪相互交织,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并不大,但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很大,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新京报: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叫“为官不为”,这类官员是否属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范围?

  负责人:这种行为叫“不作为”,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常讲的“玩忽职守”。与此对应的还有“乱作为”,最典型的也就是我们常讲的“滥用职权”。这两类案件都是我们查办的范围,而且,在我们所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这两类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能达80%多。

  新京报:对于一些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村官,如果有渎职犯罪嫌疑,也会查办吗?

  负责人:村官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村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他就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从这个角度讲,身份本身是什么并不重要,其职责是什么,是否享有相应职权才最为关键。

  新京报:那么像现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都聘有临时工,他们也是在查办范围之内吗?

  负责人:关键要看这些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否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为失职渎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后果,都是检察机关查办的重点。

【作者: 】  【发表时间:2014/9/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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