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11时许,金水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县局“炮声即是警情”的工作指示,民警顺着炮声立即进行搜寻,最终发现张某在其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当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网站备案:陕ICP备14008634号-1 投稿信箱:2569427969@qq.com 地址:中国·咸阳 电话:131-5212-8066 传真:029-33765110 您是第 位客人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刊内容未经本网站及作者本人许可,不得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等,违者本网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网站所用文字图片均来自作者投稿和公共网站,凡图文未署名者均为原始状况,但作者发现后可告知认领,我们仍会及时署名或依照作者本人意愿处理,如未及时联系本站,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