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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临渭区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网讯【临渭检察】近日,由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汪某某等32人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罚金50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刑罚,同时要求各被告对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635350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渭南市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汪某某、任某某、薛某某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中一部分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部分人将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予以收购、出售获利。涉案野生动物达数千余只,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鵟、鸳鸯,省级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鉴于该案涉及范围广,作案人数和野生动物数量大、品种多,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此案。介入之初,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闫永江高度重视,立即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担当,提前介入,加强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系,积极作为,依法从严从快完成此案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因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生物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效果。

党组成员、主管副检察长田大明按照检察长的指示要求,第一时间抽调骨干力量,指派第一检察部两名员额检察官和两名检察干警成立专案组,会同公益诉讼办案组先后前往白水、蒲城、韩城等地进行实地查看,深入的了解案发背景,充分掌握案情,并与案件侦办民警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详细的侦查取证方案,对案件的定性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细致的分析说明,对现场的扣押物进行司法鉴定,为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活动指明方向,夯实基础。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仅用3天时间,便完成了证据核实、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会同值班律师第一时间驱车前往羁押场所,第一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加班加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认罪认罚以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询问工作,发挥高检院公布的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例指导作用,就证据认定及赔偿标准的适用与法院充分沟通,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规定计算涉案野生动物的赔偿数额。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同步与区财局、区法院共同协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将该案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缴至临渭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做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目前,已有10余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认罚,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10余万元,纳入临渭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

该案系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渭南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野生动物12种4623只,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原麝5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鹞子鹰10只,鵟2只、鸳鸯4只;作案区域涉及陕南、关中和陕北。该案对捕杀、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4条黑色利益链的全面打击,彰显了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助力疫情防控,积极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生动体现。

【作者: 】  【发表时间:2021/2/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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