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护苗”专项行动,对临渭区部分酒吧、ktv等相关娱乐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联合小组通过对酒吧、ktv内的顾客询问、抽查身份证等方式排查场所是否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等违法情况,当场发现四名未成年人在酒吧内饮酒消费、一名未成年人被招聘到酒吧工作,场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问题。检察干警对五名未成年人登记身份信息,与场所负责人谈话,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还向他们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商家:以前我还真不知道,现在我知道了。
检察官: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不少未成年人涉足酒吧、网吧后,极易染上不良嗜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被不怀好意之人“盯上”,遭受侵害。原本休闲娱乐的场所,常常沦为涉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同时“酒精容易麻痹人的大脑,使人作出不理智行为。酒精既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催化剂,又会使被害人意识不清,从而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检察官姐姐,我以后不会再来娱乐场所了,也坚决不喝酒了。
此次活动,是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的有益尝试,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今后,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将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等部门协作配合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履责,解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群众关注的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编织“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