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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网讯  2022年3月14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卤制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图)

渭南市临渭区某品牌卤制品西岳夜市店、信达广场店、义乌商城店先后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2020年5月开始经营卤制品零售业务,3家门店均以该品牌注册商标加注醒目字体“零添加无色素”作为门头标识和食品外包装盒宣传语。

2021年1月28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渭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鸭脖作坊内发现正在卤制的鸭脖、鸡爪450余斤,以及乙基麦芽酚、5'-呈味核苷酸二钠、1+G三种增香增鲜剂2500余克,规格1000克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空包装袋1个,2箱“红曲红”着色剂进货记录,该作坊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加工卤制品。上述3家门店所销售的卤制品系该鸭脖作坊所生产,其广告宣称“零添加无色素”,与实际生产加工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录制视听资料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听取多方意见。听证会后向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食品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图)

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调查,3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涉案经营者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自行销毁带有虚假广告宣传语的包装袋、封口膜、门头广告;并处罚款49556元。同年4月,涉案卤制品经营门店的门头和食品外包装盒广告语均已撤销更换,罚款已全额收缴,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为巩固整治成效,加强长效监管,临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5日至12月20日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1件,其中食品违法广告案件4件,罚没款93.7万;向相关经营主体印发《关于规范重点领域商业广告活动的提示函》《关于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书》,督促和指导从业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图)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案例获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图)

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食品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系统治理,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促进相关主体诚信营销,推动食品广告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3/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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