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8月13日,社区矫正人员常某被岚皋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常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岚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2015年3月,岚皋县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中发现,罪犯常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未归,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遂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发函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经核查,常某于2014年12月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后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另查明,常某还于2012年10月25日(缓刑考验期内),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6月29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经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常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赵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