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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检察:积极能动履职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临渭检察:积极能动履职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精准监督理念,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把化解行政争议贯穿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效果。近两年,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共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0余件。

“上下联动+横向联络”,拓宽参与渠道,一体履职监督。市区检察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监督化解行政争议,横向与涉诉行政单位聚力联动,力促争议实质化解。该院办理的一起涉行政纠纷申请监督案,在调阅卷宗、实地走访,详细了解案情基础上,配合市检察院针对争议双方的矛盾焦点,多次与街道办、自然资源部门沟通联系,提供有效化解纠纷方案。针对涉案行政单位存在应监督的情形,临渭区检察院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从源头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化解行政争议。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搭建沟通平台,促进争议解决。坚持依法全面规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疑难复杂、矛盾尖锐的行政争议案件及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该院办理的一起涉征地拆迁申请监督案,案件经过市、省法院多次审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包案领导主管副检察长带领承办检察官3次走访管委会和街道办调查了解实际情况,2次召开专题工作会研判案件,研究制定化解预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资深律师等参与听证,通过释法说理使申请人认识到其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导其通过民事途径先行解决拆迁房屋权属争议,再解决拆迁补偿问题,最终该案申请人认可此方案,撤回监督申请,释“法结”解“心结”化“事结”。

“领导包案+检法协作”,完善协作机制,聚力源头化解。领导带头包案,依托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与法院建立《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信息互通、推进争议化解。该院办理的一起申请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申请人请求检察机关督促临渭区人民法院,依照关于立案结案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出具案件判决书,先后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承办人结合法律规定及当时的特殊情况,督促法院尽快作出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申请人认同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检察机关迅速督促结案表示感谢,并撤回监督申请。

下一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坚持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着力探索构建多元协作的定分止争化解机制,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新成效。

普法小课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写入总则部分,检察监督由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变更为兼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问题1: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问题2:有哪些重点监督案件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

(3)行政审判程序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4)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5)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非诉执行阶段申请监督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

问题3:人民检察院怎样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作者: 】  【发表时间:2023/1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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