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告当日,该院邀请了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办案民警一同前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开宣告。在公开宣告现场,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并对被不起诉人开展释法说理,进行普法教育。被不起诉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同时检察机关还邀请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参与,给参与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防诈防骗警示课。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次公开宣告,不仅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是增强了群众的社会治理参与感和法治获得感,取得了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的双重效果。今后,该院将持续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探索创新轻罪治理模式,助力平安临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