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坚持“四个严格”,努力实现职能由“办事”向“办案”方式的转变,有效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严审适用条件,依法界定范围。该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启动程序、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和工作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相结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负责为主和刑事检察部配合为辅的审查格局,在制度上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审查流程。一是规范审查评估体系,综合系统作出评判,主要将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综合表现、主观因素、主体因素、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证据收集固定情况,是否具备其他社会危险性,案件诉讼进展情况,监护帮教条件等内容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综合评估体系,综合判断是否提出建议。二是强化检察监督程序,确保法律监督实效。对于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均要求接收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的,均要求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和意见。对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派员到单位和部门了解未回复的原因,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回复的,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每份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有效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风险防控,提升办案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脱逃或进行新的犯罪,被害人方是否因不满处理结果引发重大事件等都是不可预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促使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对办理案件更加严格把控,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事前沟通及不定期事后回访,听取他们对改变强制措施后的感受及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保证其诉讼过程中随传随到。对被害方做到及时告知,主动征询其意见;一旦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决定,积极做好被害方释法说理工作,争取被害方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避免上访和不是稳定现象的发生。
严把监督关,杜绝腐败案、人情案。该院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并重,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员额检察官根据案件和初步审查情况,进一步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等的意见,作为审查依据。将审查办理的羁押必要性案件是否存在腐败、人情因素作为必审程序,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各方意见、调查核实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等多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罪情况、身体状况、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对案件诉讼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认真审查,进一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杜绝诉讼中易滋生的腐败人情案。
作者: 蒋林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