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播报|新鲜有料的榆林本地新闻与生活资讯
2002年1月,子洲县公安局以月薪200元聘用46岁子洲县女子崔某担任马蹄沟派出所炊事员,未给崔某缴纳养老统筹费用,崔某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日前,子洲县法院受理后判决子洲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崔某养老保险损失费157221.06元,子洲县公安局上诉至榆林中院被驳回。
炊事员工作到60岁才退休
2002年1月,子洲县公安局以月工资200元聘用子洲籍师傅崔某担任马蹄沟派出所炊事员。2006年9月底,崔某已达50岁退休年龄,但因县公安局从未给崔某缴纳养老统筹费用,造成崔某一直无法退休,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当时崔某已经60岁。崔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子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当日该院以崔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崔某向子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017年1月至满75周岁14年9个月退休金共272984元。
子洲县公安局上诉被驳回
子洲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诉的养老统筹费用应否由被告承担以及承担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2002年1月,原告受聘被告处,2006年9月以前,被告子洲县公安局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也未补缴。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造成养老金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我国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7.37岁,现原告所诉的计算至年满75周岁不违反相关规定。具体赔偿数额还应结合当地养老金发放情况为每月1035元予以酌定。退休起算时间以被告实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下月起计,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年满75周岁,被告应赔偿原告养老保险损失的时间为14年9个月,共计183195元,扣除原告个人应缴总金额19976.16元和应缴利息5997.7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57221.06元。
子洲县公安局向榆林市中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