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宝鸡中院对一起恶意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眉县某旅游公司被处以罚款10万元,对其涉事员工依法进行拘传并处以5000元罚款。
在一起财产保全案件执行过程中,6月29日,宝鸡中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眉县某旅游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在被查封房屋的正门及窗户贴上了封条和查封公告。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封房屋上的封条和公告均已被撕毁。7月3日,宝鸡中院执行干警和法警来到现场,发现几天前贴上的封条和查封公告很多已经被撕毁,但墙上还留下部分印记。经执行干警询问,公司保安经理赵某先是拒不承认撕毁封条的行为。宝鸡中院对赵某等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拘传。在法律强大威慑下,该公司部分员工主动交代了在赵某授意下撕毁法院封条和公告的经过。经查证属实后,宝鸡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赵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目前,赵某已全部交纳了罚款,眉县某旅游公司交纳了5万元罚款并承诺7月6日前全部交纳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撕毁法院查封标志,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眉县某旅游公司撕毁法院封条、查封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