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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检察监督一起民事案件获改判

 

      泾阳县检察院监督一起民事案件获改判

     本网讯 (冯 婷)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恪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对受理的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案件,认真把好质量关,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度与权威性,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产品来做强做实。近日,我院提请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事案件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再审。日前,泾阳县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原调解书做出改判。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8日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因土地征用对土地权益分配制定并公布了《阜下村五组土地补偿费第一次分配方案》,向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31800元,一审原告徐某某有分配资格但未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后在徐某某未书面授权、本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其外婆代其签署了委托律师邱某某进行诉讼的委托书,且在事后未告知徐某某。2016年8月29日在泾阳县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律师邱某某代表徐某某与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签署了调解协议:徐某某自愿放弃土地补偿款31800元。2016年9月22日律师邱某某代表徐某某签收了该民事调解书。

徐某某不服该调解书,申诉至泾阳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3月29日泾阳县人大办将该案转交至我院办理。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案代理行为违法,属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泾阳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调解书损害个人利益、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不予采纳。

跟进监督 提请抗诉

我院对法院不予采纳再审建议的复函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研判,认为县法院复函对虚假诉讼行为不予认定,对错误裁判不予纠正,明显错误。遂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依职权立案,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了有关证据后,依法提请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抗诉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我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该案调解书属虚假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泾阳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受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派员出席了该抗诉案件的法庭审理,并依法对庭审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

案件处理结果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了原调解书中徐某某自愿放弃土地补偿款31800元的条款,徐某某获得重新起诉的权利。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再审判决已经生效。

  该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强化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体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打击虚假诉讼、打造优质检察产品的决心,实现了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接下来我院将密切关注该案判决执行情况,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 】  【发表时间:2019/6/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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