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有人认为,甚至有的法院也认为政府只可以责令拆除而无权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最高院对于这一问题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回应,认定政府既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自行实施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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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彩钢房。2015年6月29日,当地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即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胡某逾期未拆除,当地市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限胡某于2016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同日,市政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强制拆除的彩钢房上张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逾期胡某依然没有拆除。
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并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强制拆除。胡某对于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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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只能动口不动手”。政府应责令特定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
二审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规定政府仅享有责成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市政府在强拆之前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胡某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官司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一锤定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县级以上政府的责令强拆行为和拆除违建实施部门的实施行为,市政府既有责成权,当然也可以亲自实施,因此判定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案件来源: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6673